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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1-11 10:29:22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下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对1998年以来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新下岗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按规定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改制后因企业未筹措到经济补偿金等原因而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在2002年9月30日前仍未再就业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享受了政策优惠,如其新办连锁店、分店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店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按上述规定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计算。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商贸企业”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零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等。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6、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其它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编辑:胡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