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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系列举措保障老年人权益

发布日期:2016-10-11 08:43:28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我省日前颁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的最新规定。

我省于200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15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633.7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8%,5年增加的老龄人口相当于过去10年增加的总和,社会养老压力较大。对此,办法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与服务及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家庭养老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社会服务方面,城镇新建或者已建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或者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城乡社区中政府出资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凡年满65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和轻轨及免费进入景区景点。相关部门要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志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此前我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门槛是70周岁,这次调整为65周岁,将使50多万老年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