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在线服务 >> 特殊人群 >> 残疾人

关于印发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15:10:07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府字〔2015184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

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15 11 27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

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水平,促进残疾人同步小康,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 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5 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82 号)、《江西省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扶持补助办法》(赣残联字[2006]3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二条  成立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残联理事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人保局、监察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残联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市从每年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并列入残保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四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年满18 周岁以上,有创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德兴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五条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类型,原则上以符合残疾人特点的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为主,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较多的市属工商福利企业也可以予以扶持鼓励。在安排扶持资金时,优先扶持经济相对困难,且实施项目可行性程度高或已办项目前景好、但资金周转困难的残疾人。

第五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主要方式为无偿扶持、免息借款和贷款贴息三种。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请无偿扶持的必须是残疾人创办、领办、合办3 年以上的,并达到省、上饶市和本市示范点创建条件的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八条  列为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可给予8 万元以下(含8 万元)资金无偿扶持;列为上饶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可给予6 万元以下(6 万元)资金无偿扶持;列为市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的,可给予4 万元以下(含4 万元)资金无偿扶持。

第九条  残疾人个体创业或与其他人合伙创业的,且法人代表为残疾人本人的,未获得政府其他贷款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创业免息借款,借款标准为5-10 万元,一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借款资金时,必须有财政供养人员提供担保,残疾人借款到期并及时归还的,如需要再借可重新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免息借款与无偿扶持政策可以交叉享受。

第十条  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经市残联审核,残疾人个体创业贷款额度在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的,经申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残疾人创办、领办、合办工商企业(法人代表为残疾人)的贷款在200 万元以下(含200 万元)的,经申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如有上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贴息,按上级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章 申报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德兴市残联疾填写《德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说明就业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规模、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及基层组织证明;

(二)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盲人按摩的残疾人还需提交《江西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证》;

(四)有偿免息借款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金融部门贷款合同、贷款付息票据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残联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基层残联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张榜公布。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残联负责组织对扶持项目的论证、申报、核实,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收支审核管理,报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进行审核、公示、绩效评估,扶持资金原则上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织对当地扶持项目负有指导、服务、监督责任,对项目运行做到全程跟踪,并及时帮助经营者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11 27 日印发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