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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15:02:16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府字〔2015183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15 11 27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第488 号国务院令《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2 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条管单位、中央、省直属企业),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德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财政拨款单位(含全额、差额)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为便于征缴统计,参照上饶市及周边县(区)做法,根据德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德府常纪字〔20136018号)规定,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3 年起暂按年人均340 元的标准征收;本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在其缴纳建筑安装相关税收的同时,由地税部门按其工程总造价1‰的标准核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审核认定

(一)市残联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每年必须向市残联递送上年度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税务部门积极协助市残联了解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情况。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实际上岗工作职工。已离退休、退职、内退、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

3、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

四、征缴办法

(一)财政拨款单位(含全额、差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每年4-7 )来主动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申请予以代扣。

(二)德兴市行政区域范围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类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由各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交纳。基本程序为:

1、地税部门负责每年准确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2、市残联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通过邮寄或残联、地税部门联合发送等方式送达到各单位,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3、地税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相关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地税部门在征收期间不定期地将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市残联。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或故意延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财政、地税、残联共同审核,报市残工委审批可以减交或缓交保障金。

(六)条管行政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组织征收,福利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业园区内企业暂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进一步依法加大对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

五、征收时间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集中申报缴纳时间确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 31 日前。

六、申报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程序如下:

()每年4 月底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向用人单位发送《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等相关资料;

1.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务必于每年4 15 日前,将以上表格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 4 30 日前,持《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本单位上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报表或统计年报102 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安置残疾人数;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二)每年6 月底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到各单位,并按单位性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

(三)各企业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地税局或(分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 内,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提交减缓缴纳保障金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应在30 日内作出回复。

七、组织纪律

(一)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使用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残联、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催缴工作。

(三)市残联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八、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省政府令182 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德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11 27 日印发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