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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8:55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卫计委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许可条件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设置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设置条件(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具有100299以上的床位;(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92日卫生部卫医发(199430号发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为:(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分别向市卫生局医政股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卫生局医政股于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2)卫生局医政股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3)卫生局医政股于整理汇总材料并将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4)市卫生局向获得批准单位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时限

32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93-751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