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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9:03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许可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场所环境整洁并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不具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说明以及申请人没有被吊销过《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说明材料;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承办:德兴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保所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许可意见,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时限:10个工作日。 3、复审: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股(办公室)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4、审定: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5、制证及告知承办: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要求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时限:1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费:国有、三资企业审查费50元;集体私营企业审查费30元;个体摊位20元。

收费依据

赣价行字{1996}40号、赣价费字{1994}007号、赣价综字{1994}003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93-752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