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在线服务 >> 市民办事 >> 文化生活

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7:28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文广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及赣府发[2014]12

许可条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

申请材料

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93751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