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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核批准并发证

发布日期:2017-11-22 10:21:26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乡镇计生办(农业)、市人口计生委(非农业)

许可依据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户口本,(若第一胎未上户口的,带好小孩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2、女方一寸彩照2张; 3、再婚者必须带好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决书复印件; 4、一胎死亡的,必须带好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5、属单独的,独生子女一方还应提供:(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3)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出生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内容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2)核实与张榜公示。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对申请人的生育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示,并在核实和张榜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3)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示进行核实。对符合再生一胎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4)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乡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

0796-751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