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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6-08-15 10:25:17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提交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先由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后向申请人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

法定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许可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联系电话

750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