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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7-11-22 14:49:37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德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受理。先由查验岗审查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后由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后向申请人核发行驶证。

法定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许可时限

如无特殊原因,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收费标准

15/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发改价格[2004]2831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750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