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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发布日期:2016-08-17 09:44:46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文广局

许可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及赣府发[2014]12

许可条件

1、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2.固定的办公地点;3.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4.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三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5、资金证明;6、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7、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8、大陆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合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大陆代表担任,并且大陆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10、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93751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