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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发布日期:2016-08-15 15:57:41   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受理单位

德兴市文广局

许可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及赣府发[2014]12

许可条件

1.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 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申请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8.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10.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12.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台湾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13.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14.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93751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