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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德兴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9 15:03:41   来源:市教育体育局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教体字〔2016〕141号

            

关于印发《德兴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德兴一中、铜矿中学、花桥中学、育才中学: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赣财教[2010]21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求严格按比例、分档次发放,保证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德兴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补充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德兴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补充规定》(试行)

 

德兴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8月12日

 

德兴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赣财教[2010]21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求严格按比例、分档次发放,保证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就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照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三个档次。甲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乙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丙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甲、乙、丙三等的资助人数比例由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甲等和丙等助学金资助人数必须相等。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甲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证明材料:孤儿证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2)持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特困证明、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申请学生本人属享受低保人员;

证明材料:低保证

(3)父母一方已故(未获任何经济赔偿)且另一方至今未另外成家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

(4)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盲一、二级(双目);听力残疾为一级;言语残疾为一级;肢体残疾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为一、二级;精神残疾为一、二级,或其他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10万元以上(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6)家庭直系亲属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10万元以上(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7)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户口本、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烈士证明

2、申请乙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持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特困证明、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只有学生父母享受低保的;

证明材料:低保证

(2)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10万元(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10万元(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4)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三级;听力残疾为二、三级;言语残疾为二级;肢体残疾为四级;智力残疾为三级;精神残疾为三级。或其他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申请丙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离婚,未再婚且有证据证明一方未尽扶养子女义务的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户口本、相关有效证明

(2)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损失达5万元以下(车祸剔除第三者赔偿后的损失金额),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3)家庭直系亲属久病无能力医治,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花费5万元以下(剔除医保报销金额后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医院的病情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4)父母双残或单残、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须达到:视力残疾为四级;听力残疾为四级;言语残疾为三、四级;智力残疾为四级;精神残疾为四级。或其他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证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

(1)高中复读生;

(2)已经分流到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3)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

(4)学生因事假、病假休学期间:

(5)学生在校期间有明显高消费行为;

(6)父母属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有稳定经济收入且无突发事件的家庭;

(7)同学年已经享受国家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社会资助的学生,不得再重复享受高中国家助学金;

(8)无特殊情况没有入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

三、本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