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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发布日期:2013-08-10 00:00:00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关于印发《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教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中学:
随着普通高中教育的快速发展,普高学校越来越多,普通高中招生人数不断增加,这为广大学生就学提供了机会和选择的余地,高中学生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从本市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及时转发给各普通高中(含公、民办普通高中及附设普高班),并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一: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
 
 
    (此页无正文)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报:省教育厅
上饶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一:
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经批准正式举办的普通高中(包括公民办普通高中及附设普高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留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二 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 新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分学校下达给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数和招生条件录取新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等办学条件确定招生人数。新生每班不超过54人。
    第四条 省重点高中统招新生的录取,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市直高中统招生在市教育局审查后,由学校录取。其它普通高中的新生录取在县(市、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录取。
第五条 新生录取后须在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高中学籍。只有取得学籍,才能建立考籍。新生无故延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发给会考证、学籍卡,会考证号全市统一,一证一号,直到毕业保持不变。会考报名注册号九位,一位为入学年度,二位为设区市代码,三、四位为学校代码,后五位为会考证号。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得为学生重复建立学籍。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一般须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的中考,部分经省教育厅表彰和获奖的学生可免试录取。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如实按要求填写《新生基本情况登录表》(一式三份,市、县、学校各一份)(样表一),并逐级上报。县(市、区)教育局按会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软盘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无特殊情况,会考证号、姓名等固定不变。如因故要改换姓名的,须持学校证明(注明会考证号)及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经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三 转学
第十二条 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对学生因其监护人的户籍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地以及确有特殊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经县级教育局同意的学生,可准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或无故不办理转学手续。高中阶段一个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学一次,最多不得超过2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转出外省市除外);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开学初办理手续,学期中途不予办理(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除外)。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不得收转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样表二),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加盖公章,学生持转学申请表、学籍卡、会考证到转出及转入县(市、区)教育局职能科(股)批准,加盖公章后方可到新就读学校注册。本县(市、区)范围内一般不转学;确需转学的,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市直学校转学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有关手续,报市教育局备案。从03级开始,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学生会考报名注册号不变。其中跨省、市的高中学生转学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并核发新的会考证。需转入省重点中学就读的,需出具原校是省重点中学的证明。
第十五条 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省重点高中。如全县只有一所普通高中,且是省重点高中,外校学生转入,低于统招线的,需交择校费;凡属一般高中转入的,下一次转到市内其它县(市、区)不得进入其它省重点中学。学生转入就读年级应与转出就读年级一致,不得跳级或降级转学。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借读。
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同届学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可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后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发放会考证和学籍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七条 职业高中学校学生要求办理双学籍的,需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经批准后学校方可办理。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办理双学籍。
四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以上医疗单位或乡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样表三),保留学籍和会考考籍。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应到学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不办手续且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复学须经学校审查合格,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  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经学校的补考,学年成绩中必修科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外语、体育四科中仍有两科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但必须严格控制留级率,年留级率不得超过3%。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并在学籍表学籍变更栏处签字盖章,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一个学生在一个年级只能留级一次,在校期间最多留级二次,高三毕业年级不予留级。留级必须在一个学年结束办理,秋季开学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学年操行鉴定、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并已达到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予跳级。
六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1、 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2、再次留级者;3、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二周(按自动退学处理);4、违纪、违规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其考籍。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
七 学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考评包括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学科成绩考核、身体素质的考查三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思想品德评定按《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科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考。
第三十一条 外省市转入学生经原所在省市证明的会考成绩,我市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对学生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查。考查标准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八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触犯了法律法规的学生,由司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得随意取消学生学籍。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的,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九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批准体育科免修者除外),会考成绩全部合格者,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新的就读学校或街道、村委会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毕业证编号要求:毕业证书共九位号码,第一、二位为毕业年份,第三位为设区市代码(4),第四、第五位为县(市、区)代码(信州区01、横峰02、德兴03、万年04、婺源05、弋阳06、铅山07、玉山08、广丰09、余干10、上饶县11、波阳12、上饶市一中13、上饶市二中14),第六、七、八、九位为毕业证序号。
如:2004年上饶市一中毕业的学生毕业证号为044130001。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遗失补办,先由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年级、时间、会考报名注册号等证明,再到市教育局审验盖章。
十 数据报送
第四十二条 《新生基本情况登录表》每年11月份报市教育局,11­—12月份学籍卡、会考证验印。新生录取的软盘在验印时一并上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表(样表三)(市内转学由转入学校报,留级只在11月报)在每年4月中旬及11月中旬报送,一年二次。为使掌握的数据全面准确,各地要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留缺项。未到市教育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考籍不得变更。
十一 学籍卡管理
    第四十四 学籍卡由省教育厅印制,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下发至学校,学校组织填写基本情况,然后由市教育局验印。验印后,集中在县(市、区)教育局职能股室保管,何时发至学校填写相关情况由县(市、区)自定,学藉卡应于规定时间内上交至县(市、区)教育局职能股室。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快计算机辅助学籍管理建设,尽快配备专用计算机等设备,为今后学籍管理电子化作准备。
十二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以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如有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的,仍按省市原来文件精神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股(科)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乱发毕业(结业)证书,乱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有关县(市、区)和学校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附件二:
上饶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
 
本县市(区、内)转学
学生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本设区市内跨县(市、区)转学
学生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跨设区市(含跨省)转学
学生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注:所有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必须在上报学籍变更时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