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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规定及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6-03-29 09:51:22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实行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参保对象看病,首诊必须到社区定点医院诊治。

    2、门诊:凭医保证、IC卡可以德兴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刷卡就诊、购药,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3、住院:持医保证(小绿本)IC卡(入、出院必须刷卡)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医保证、医保IC卡在就诊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办理补偿手续。

    4、转诊、转院:因本人定点医院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诊、转院的,应遵循逐级转院原则,分市内转院和市外转院;均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科室三名经治医师(含科主任)开具转院证明—院长签字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自行转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市内住院:参保居民必须持医保证(小绿本)住院,以便市医保局督查、核实。

    市外转院补偿:参保人员出院后由本人或亲属携带转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时间为每月20-25日(双休日除外)。

    5、补偿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一级(各级镇卫生院、各专科医院及社区医疗机构)、二级(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50元、350元、550元。同一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当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为当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

    6、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300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补偿7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60%,省外50%。

    咨询电话:7520234 7522923 7520345

     
    德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记入: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按3%;36-45周岁按3.2%;45周岁以上按3.5%;退休人员按3.8%。

    二、门诊费用实行全年包干,个人帐户充值在医保IC卡内,资金用完后一律自负(享受离休、副县以上退休待遇除外),不进入社会统筹。个人门诊帐户既可到定点医院看病,也可到医保定点药店买药。个人门诊帐户全部金额可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使用,但到医保定点药店买药限额40%。不使用或未用完可继续累积到下一年。
 
    三、进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前由患者本人先负担的部分。

    在职职工第一、二、三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

    每年度内超过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部分进入大病统筹,按70%报销。

    四、转诊转完个人增加自付比例10%。

    五、住院期间经医保局审批后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

    六、门诊:凭IC卡可以德兴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刷卡就诊、购药。

    住院:参保对象住院期间必须持医保手册及IC卡住院。以便市医保局督查、核实;入、出院必须刷卡。如IC卡丢失、需凭医保手册或身份证到医保局办理IC卡挂失及补办。

    七、本市范围内住院当月出院下月报销,转诊出院当月可报销。住院报销时间为每月16-25日

    咨询电话:7522923 7520234 752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