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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日期:2016-03-29 15:28:44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条件
1、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130元/人
收费依据
赣劳险字(1993)5号、赣价费字(1993)89号、赣财综字(1993)85号
办事流程
1、将以上申请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以下简称劳鉴委)。
2、经审合格的,由劳鉴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至5名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鉴委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将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办理时限
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事地点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电子邮件
 

备注
 
 
 

 


江西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鉴委应及时预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劳鉴委应当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劳鉴委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日期。
四、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属技术鉴定,劳鉴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意见应由专家组专家签名。
六、劳鉴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经办人及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经办人汇编总表,报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将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七、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及时告之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鉴委。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九、劳鉴委办公室每年应向劳鉴委汇报鉴定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