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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幼儿园一览表及介绍

发布日期:2016-03-20 00:00:00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德兴市幼儿园一览表
 
幼儿园名称
性质
办园资质
法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在园幼儿数(人)
教职工人数(人)
备注
德兴市幼儿园
公办
上饶市一级一类
黄晓玲
7522475
248
22
 
铜矿幼儿园
企业办
上饶市一级一类
雷素萍
7719479
1063
9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3月4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今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0.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2.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3.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15.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6.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7.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18.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19.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23.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德府办字[2008]27号
 
关于印发《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业经2008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幼儿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省关于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幼儿教育的需求,实现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市域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保证。
    二、工作目标
    1、普及程度目标:到2009年底,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85%,力争到2012年达90%以上。
    2、幼儿园建设及布局目标:到2010年底,市区公办幼儿园达到省颁一级一类园标准,逐步形成南区、中南区、北区、西区4所,在园人数达300人以上、各项软硬件条件上乘、规范的幼儿园。各乡镇都要建成一所较高标准的在园人数达100-200人以上中心示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办一所在园人数在50-100人以上的村级中心幼儿园,淘汰一批规模小的幼儿园。
    3、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化发展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其中30%以上的教师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实现幼儿教育专业化目标。
    4、幼儿教育体制和教育体系目标:全市幼儿教育体制坚持公办、公办民助和民办等多种形式共存,共同为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服务。市城公办幼儿园由市政府投资办园,力争将市幼儿园办成省级示范幼儿园;在规划区域内,通过招商引资、吸收民间资本等各种形式,政府给予政策、土地等多项扶持,做强2-3所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以镇、村投资办园为主,鼓励公民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幼儿园。在农村以小学附设规范化幼儿园为基本形式,实行小学和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幼儿教育体系逐步形成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和示范,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间环节,市乡镇和农村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幼教发展格局,以此带动幼儿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整体提高。
    5、0-3岁儿童教育和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目标:在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学前三年教育向0-3岁幼儿教育的延伸。以幼儿园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建立早期教育基地,提供灵活多样的幼儿早期教育、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保育知识培训的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儿童家长的保育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0-6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幼儿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又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幼儿教育,能够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规范,开发儿童智力,提高整个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动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幼儿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多渠道投入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的发展投入和全市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发放。农村地区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幼儿教育的统筹规划、办园条件改善和提高的经费投入,协调村委会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积极筹集办园资金,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用于幼儿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积极鼓励、引导多渠道投入,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2、各部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幼儿教育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会同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以及对幼托机构的医务、炊事人员进行培训。
    发改委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在城镇改造过程中,要坚持按同步建设幼儿园的政策规定,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化幼儿园。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市城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以幼儿园为基地,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编制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乡镇要把幼儿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督促检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幼儿教育工作,推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市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同时,由市政府分管教育领导牵头,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幼儿教育有关问题。
    3、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统筹规划,全面加强幼儿园建设
    1、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加强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建设以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建设为重点,积极倡导规模办园,农村规范化幼儿园在园儿童总数应在100人以上。在建园过程中,镇、村闲置院舍应无偿划拨用于幼儿园建设,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确因生源规模局限需村与村之间联办的,变卖校舍和校址的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建设。农村幼儿园的建园资金由镇、村负责筹集。从2010年起,凡是乡镇有示范幼儿园的小学不再单独开设学前一年教学班。

    2、积极倡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①民办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对投资建设幼儿园的团体和个人在用地和项目审批等方面按公益事业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②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执行。
    ③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④民办幼儿园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教育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当地教育总体规划、达不到办园标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
    3、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幼教质量。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别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按照农村小学和幼儿园一体化管理的目标要求,农村一类园园长由所属小学副校长担任,农村二类及以下幼儿园园长由所属小学教导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幼儿教育成本分摊机制
    幼儿教育不属义务教育,家长送子女入园理应承担一定的保育、教育费用。要在深化办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开展幼儿园分等定级工作,逐步实施按等级收费的办法,推动我市幼儿园整体水平的提高。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按照“成本分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收费办法,保证幼教经费投入的渠道和来源,以调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的积极性。
    (五) 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和待遇以及职称评定等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纳入教师序列进行管理,其工资待遇应相当于当地小学教师同等职级的水平。
    (六)整体构思、积极推进和全面实施幼儿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和适应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需要。幼儿教育肩负着为人才培养打基础的艰巨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从幼儿抓起。
    1、实施素质教育必须转变教育思想。教育思想的转变是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当代幼教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转变教育思想必须树立以“育人为本、人人都有才、个个都能成才”的人才观、教育观。要关爱、尊重、信赖每一个幼儿,摒弃应试教育对幼儿教育的不良影响,教育要着眼于为儿童一生发展打基础,不以掌握知识的多少来衡量其发展水平,而是以培养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重点,努力为培养造就出一大批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经济时代运作自如的高素质人才打下良好基础,实现国家对幼儿教育培养的目标。
    2、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是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这是当前幼教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幼儿园课程,要按照《条例》、《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从根本上改变幼儿园课程模式“小学化”,教育内容“知识化”、“技能化”和教育方法“一刀切”,重教轻保,重知识能力轻品德、行为习惯等非智力因素培养的状况。
    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启蒙性。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求知欲望;选择与幼儿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价值取向是能够激发儿童情绪情感,利于儿童认知发展、能力培养的课程内容,采取多种课程模式,多种教育形式,多种教育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把素质教育的要求贯穿到幼儿“一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使儿童的品德意志、行为习惯、智力能力都得到良好的发展。
    3、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在“十一五”期间要把教师队伍的建设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抓好、抓实。幼儿园园长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在今后5年中完成新一轮的园长提高培训任务,使园长的思想素质、文化专业知识、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德府办字[2008]26号

关于印发《德兴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茅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德兴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德兴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其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注册

    (一)登记注册范围

    1、凡在我市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2、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规定到登记注册机关补办有关手续。本办法实施后,凡申请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均需登记注册后,方可招生。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登记注册审批条件

    1、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的教育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

    2、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开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1)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

    (2)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每班一间活动室,人均面积为1.5-2平方米,每班1间休息室,人均面积为1-1.5平方米。活动室、休息室要求通风、干燥、光线充足。桌椅、床(每人一张)要坚固安全,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

    (4)有与学前教学机构规模相适应的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低于3平方米。

    (5)学前教育机构要有值班室、保健室(橱)、隔离室、教职工办公室、厨房、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

    (6)有流动洗手设备及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或便具。

    (7)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并有供幼儿使用的餐具、茶具等消毒用的设施。

    (8)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设隔离室、浴室。

    (9)有风琴、录音机、电视机、VCD机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有3件以上大型玩具以及数量与园所规模相适应的可供幼儿游戏的各种玩具。

    (10)幼儿图书人均3册以上,并能正常使用。

    4、必须具有与学前教育机构规模以及条件相适应的保教人员。

    (1)班级的规模

    小班(三周岁至四周岁):3-25人。

    中班(四周岁至五周岁):10-30人。

    大班(五周岁至六周岁):10-35人。

    (2)托儿所的在园幼儿不得少于24人。
    (3)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超过1:15,托儿所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超过1:6。
    (4)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者,方可担任。
    (5)要有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6)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均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持有健康证,从事学前教育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有健康证。
    (7)在园婴幼儿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提供体检结果。
    5、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1)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为教职工提供工资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2)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登记注册机关及程序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审批。
    2、申请开办学前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审批表。
    (2)举办者的合法资格或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和法人代表、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专业人员资格证明、上岗证等原件。
    (3)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4)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学前教育机构场所产权必须合法。若办学场所属租赁关系,必须有5年以上租赁期限。
    (5)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6)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出的其它材料。
    3、登记注册的程序:
    (1)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属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地区由乡镇中心小学评估后,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或筹设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园的条件,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1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5、停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监督
    (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学前机构,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小学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婴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积极开发婴幼儿潜能,促进每个婴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卫生机构应依法指导、监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名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规范的名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字样。
    (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八)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公开。
    (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
    (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一)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格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本办法颁发前,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后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十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7-8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年审报告、年报统计表,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招生资格;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其办学资格证并发布公告。已注销办学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机关予以取缔。登记注册机关每2年换发《江西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
    (十四)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十五)奖励与处罚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1)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2)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3)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3、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