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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中小学学杂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29 09:33:12   来源:德兴报社   阅读次数:次   转发请注明出处: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各中小学、市直教育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赣教监字(2008)17号《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作业本费、城市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2009年停止收取所有住宿费。
    1、作业本费的收取标准: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7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5]183号)中作业本收费标准执行,小学1-2年级城市22元/生/学年、农村20元/生/学年,小学3-6年级城市27元/生/学年、农村25元/生/学年,初中城市35元/生/学年、农村33元/生/学年。
    2、住宿费收取标准: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城市小学、初中分为公寓宿舍:小学、初中均为24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小学、初中均为150元/生/学年。